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四年,最少必須修滿二十四學分(不含碩士論文),其中九學分為必修,包括文化人類學(三學分)、生物人類學 (三學分)、專題討論(三學分)。
資格考試採審查方式,於第一學年結束後舉行,審查標準以所有修課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為通過。第一次資格檢定未通過者,必須於第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再審查一次,若再度未通過,則予退學。
新生在註冊前若未能決定論文指導教授,則由所方或學生自行選定一位導師,負責指導學生之選課及其他相關事宜。論文指導教授選定後,導師職責即由指導教授取代。
每一學生最少必須選定一位論文指導教授。指導教授必需為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,非本所教師可配合專任或合聘教師,共同擔任指導教授。指導教授最遲需於研究所二年級上學期結束前選定。
學生如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,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同意後,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所方報備後始正式生效。惟此項更動之時限須符合校方之規定。
每一學生在進行正式論文撰寫前,必須先繳交論文研究計劃,並舉行公開之論文研究計劃口試,通過後方可進行論文研究。
論文研究計劃須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在口試日二週前繳交一份至所方核備,並以書面敘明口試日期與地點。口試成績分為「通過」與「不通過」,一律不計學分。
研究計畫口試第一次未通過者,經修改後可申請進行第二次口試,第二次口試仍未通過者應予退學。
學位論文初稿應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在口試日三週前繳交一份至所方核備,並以書面敘明論文口試日期與地點。學位論文之格式、繳交時間等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 論文口試委員會應由三至五名教師組成(包括論文指導教授)。委員會的成員至少必須有三分之一為校外委員。